《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最最重要的是明确了哪些是特种设备事故?哪些不是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这两个问题是困扰基础多年的老大难问题,这次算是彻底解决了!尤其是六个不属于大家一定要牢记!
如果大家经常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话,就会发现在法院判决中很多判决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认定就是基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尤其是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到底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是特种设备事故(涉及不同的执法部门),在法院的判决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定。究其根本原因,我个人认为是“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本身的模糊。
总局特种设备局指导编制的那张一图读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就是很好的概况和总结,我估计那张图大家都看过了吧!
背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