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作业的探讨
姜跃权、王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规定:电梯作业:电梯修理(注2)。注2:电梯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由此可见,总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将“电梯安装作业”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中删除。总局新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电梯安装作业”不属于电梯作业,电梯安装作业人员无需取得资格证就可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显然,将“电梯安装作业”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 2)中删除。是为了规避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2019年1月28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公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新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规定“电梯安装: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是电梯施工类别之一。
显然总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些矛盾。很可能为以后电梯安装作业带来新的安全风险,甚至会导致电梯安装伤亡事故上升。巧妙之处在于,即便发生事故,也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因为“电梯安装作业”,已经不属于电梯作业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特别强调了“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说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初衷,是将“电梯安装”列为电梯施工类别之一的。
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工作是积极的,但是不够深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深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等条款的修订为重点,深耕技术进步、严格监管产品质量安全。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公平竞争。
市场总局一定要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同业公平竞争。要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指定制造厂家为唯一改造、维修单位,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强化的是事前监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物业公司践行主体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委员会管理到位,业主委员会和全体居民积极监督,属地市场局指导监察到位,才能解决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问题。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指定原制造单位决定电梯的改造、维修,表面看是转嫁了监管责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对原制造单位利益的保护,是对产权人(业主)对电梯改造、修理选择权的粗暴剥夺,是对其他制造企业和众多的“安改维”小微企业的市场公平竞争权利的剥夺,是极其不负责任,乱作为的表现。
为了贯彻执行市场总局的有关规章政策,修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迫在眉睫,使总局顶层设计改革科学、合法。应该把“电梯安装作业”从《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删除,“电梯安装作业”不再作为施工类别之一。把安装纳入制造环节,实质上安装是制造的一部分。这样才是与实际相符,才是科学的。否则,电梯行业弄出了笑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可以修改为:
“电梯的改造由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制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后需要变更铭牌,由改造的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修理由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对修理内容的安全性能负责。”
补充建议:
根据《特设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可以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都属于生产环节的内容。
在《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说明电梯是一台完整的可以运行的机电设备,不是发货到现场的零部件。
在《2019 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也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施工类别定义,电梯的安装实质就是电梯整机的组装生产工序,是电梯制造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是将组装工序在现场完成而已。
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中将电梯安装与制造许可分开设立,反而不利于电梯质量安全的提升和监管,人为地造成电梯制造与安装工序脱节,容易使制造单位在安装环节上向安装单位推责甚至完全失控。
通过2020年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取(换)证工作实践,发现相当一部分的整机制造企业为了提升其销售量,对部分安装单位提出了只要能够销售若干台后,即可向安装单位提供试安装自检报告的承诺,而实际上这些安装单位根本没有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塔内进行试安装工作,安全监管工作完全流于形式。加上部分许可资质的评审单位提出“不对取证单位提供的自检报告真伪性负责”的评审原则后,这就造成了安装单位基本上已经完全失控。总局计划通过制造单位去把控安装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的改革思路彻底变样,相对以前反而更容易取得新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因此建议:
1、调整电梯的生产单位许可类别,将电梯安装许可项目并入制造单位,取消电梯安装单位的安装许可项目,仅保留“修理(含维护保养)”,让制造单位真正对其制造的产品负责,不能使安装工序脱节;
2、如果不调整生产单位许可类别,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应增加电梯安装作业的内容,即“注2:电梯安装作业项目包括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3、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安装的定义为“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拆除。”把电梯的拆除施工也列为安装作业中,彻底解决目前电梯拆除施工的监管失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