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检验同行jinqi的大作,内容很丰富,文章也很长,大概1.2万字,Word格式是25页。说实在文中的观点我也没时间帮大家提炼,大家可以慢慢下载下来阅读,同时也希望jinqi能写个简短版的方便大家阅读,哈哈。检验行业还是有许多喜欢换个角度思考的电梯人,如何发挥他们的作用也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感谢薛兆丰老师的经济学课,在反复学习薛兆丰老师课程之后,慢慢觉得在电梯工作中的一些困惑和解答也许可以运用经济学的理论进行解释与理解。接下来我就借用薛老师课程当中的理论来试着分析和解释一下电梯的改革方向与平时工作当中的一些困惑。
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中的很多例子出自《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一书,强烈推荐购买阅读。
随着电梯改革的浪潮一浪接过一浪又再来一浪未平一浪又起又推前浪,关于电梯改革的相关讨论愈发激烈。观点非常的多,也都看上去很有道理,那么我们也来参与一下,从经济学的角度一起探讨一下相关问题。(为了简单明确,以下均以电梯的监管为例进行思考探讨,不涉及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当中第一条就明确了: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当中的含义呢?那我们先谈谈以下几点内容。
一、电梯为什么要特别监管
我们假设电梯不需要特别监管,就当它是电视机、自行车一样的商品,只要符合产品质量法即可,为什么不行呢?
答:
1、为了解决避免意外所需成本的信息不对称;
2、降低社会无谓的损失;
3、更好的进行责任的划分。
1、汉德公式
汉德(Learned Hand(1872年1月27日 - 1961年8月18日)是美国非常著名的一位中级法院的法官他很有思想,他写下的判决是美国中级法院的法官当中被人引用最多的。
这艘驳船Anna C是跟其他几艘船绑在一块绑在码头上的,这时候有一家拖船公司,为了拖走跟AnnaC绑在一块的一艘船,就解开了绳索,然后就把他要拖走的那艘船拖走了。但是这时候他没有把绳索重新绑好,Anna C被松绑了,不知不觉漂出了海岸。
到底责任在谁?到这里著名的汉德法官就说出他的“汉德公式”了。
【武星军注:这几年也学习了许多美国的电梯判例,据我了解,因为“汉德公式”看似简单其实还是太过复杂,所以在美国法庭中被引用的并不多。】
汉德法官还把他的想法用公式写出来了,他把避免意外的成本记作B,把产生意外的概率记作P,把意外所产生的损失记作L,那么船主所要负责任的条件。这个公式我帮你列出来了,根据这个公式汉德法官做了判决。
首先卡罗尔公司没有把绳子绑好,这一点卡罗尔公司要负全部责任,而正因为绳子没有绑好,AnnaC撞到了别的船上,这个损失是直接由卡罗尔公司造成的,所以卡罗尔公司要承担这艘驳船被损坏的全部责任。
2)邻居把墙打穿应该如何赔偿
我的邻居在装修,不小心把我家的墙给打穿了,这时候他们应该付全额的赔偿。因为你看汉德公式,装修的时候把别人的墙打穿,这种可能性并不大,而且哪怕是墙给打穿了,把它修补回来成本也可能是几千块钱而已。总的来说预期的损失并不是太大,但是我要避免这种意外所要付出的代价却很高,我怎么才能防止邻居在装修的时候不把墙给打穿呢?我得守着它吗?那这样的话成本就太高了,所以我自己不需要为此担负责任,邻居真的把墙打穿了,那他付全额赔偿好了。
为了满足人们的期望以及汉德公式得出监管目标应为:
由于人的生命价值很高,因此我们假设自行车发生事故的概率较低,而发生事故的损失也不小。电视机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但发生事故的损失较低。所以,假设电梯发生事故的损失与概率不变,那么相关主体就应该承担起较大的避免意外的成本才能满足人们的期望。(如下图)
然而,相关主体应付出相应的成本较大,且往往在没有发生事故前存在着强烈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解决避免意外所需成本的信息不对称,我们规定了各种条款要求来促使相关主体强制付出相应的成本,从而满足人们的期望。
2、监管要分事前和事后
汉德公式,一个简单但非常有启发性的公式,它讲的是一件意外事故所涉及到的各个当事人,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要跟他们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相关。
政府有选择地进行事前或者事后的监管,也能够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的效率。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有什么不一样呢?
事前监管就是在商业活动发生以前就进行监管,人家还没开始活动你就要监管,这种监管必须是有预见性的、标准一致的、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而且是可执行的。
而反过来,事后监管就要求要存在伤害的证据,要证明伤害跟行为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而且它是偶发的,不可能是涉及所有参与活动的人。
到底是事前监管好还是事后监管好呢?答案是不一定,我们要看具体的情况,才能计算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总的社会成本。
那些放在药店里面,面对成千上万消费者购买的日常药品,它们就适合使用事前监管;餐厅里面的安全标准、屠宰场里面的安全标准、熟食流动小贩的安全标准,也同样是面对成千上万顾客的,所以也适用于事前监管;其他的消费产品,比方说头盔、儿童商品、商品房、航空服务,所有这些都适合使用事前监管。
当然,事前监管的成本也特别高,因为每一位参与人,每一种商品,甚至每一件商品都涉及其中。
事后监管,所谓事后监管是出了事以后再去监管,再去追究责任。这种监管发生的数量要比事前监管少多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它更便宜。比方说在一些偶发性的侵权案里面,事情发生的几率本身并不大,但它确实发生了,这时候我们才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又比方说一些欺诈的案件,现实生活当中欺诈的手法多种多样,政府事前很难做出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规范,说这是骗人的,那不是骗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发生了伤害,有人能够提出伤害的证据了、提出控告了,我们再去追究,这样便宜一点。
当然事前和事后监管混合使用的例子也非常常见。
交通规则就是事前和事后规则混合使用的。在司机上路前就有一系列的规则,要司机拿驾照、要司机买保险,还要对汽车的安全做年检等等;但这还不够,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们还要做事后的追究。
医疗事故也是一种事前和事后的混合监管,医生行医以前就得拿行医执照,但尽管是这样,医生对病人的处理从来就是多种多样、各具特色的,事前很难做出完整的规范。所以真的出了医疗事故以后,人们会再做追究。
在选择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谁获得的信息更全面。
如果是监管者,比方说是政府、比方说是立法者,他们事前就对情况了如指掌的,那他们就知道药物怎么样才算安全,房子该怎么建,餐厅应该怎么提供服务,那他们就进行事前的监管。
如果倒过来,当事人才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受骗了,他手头才掌握更多切中要害的证据,那咱们就使用事后监管。
尽管事后监管的范围要小,看上去发生的几率不高,所以好像是更便宜,让事情发生、让坏事发生了以后再追究能省很多成本。但实际上,事后监管也有一些它不能避免的缺点。
比如在证明因果关系上可能就存在困难。一个人吃了路边摊的食物,回家感觉不舒服了,他要控告这家路边摊,但因果关系怎么建立起来呢?他今天吃的可不只是一顿路边摊,他还在别的地方吃了东西,怎么把他肚子不舒服,和路边摊的安全隐患建立起因果关系呢?这不容易。
而有一些食品和药品,它产生副作用的时间要很长,有一段很长的潜伏期,要证明当中的因果关系就更难了。
还有一种重要的情况叫当事人不受判决的影响(judgment proof ),不管法庭怎么判,有责任的人就是负不起这个责任,遇到这种情况也只能进行事前监管。比方说有许多超载的汽车经过路桥,把路桥给轧坏了,事后怎么追踪啊?追踪不了,那就只能在事前让经过的车辆称重。
从这些例子来看,特种设备的监管则更适用于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的混合型监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时当事故发生后你会发现责任主体根本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从总体上来看,政府获得的信息数据会更全面。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针对这种针对这种事故概率与事故损失乘积大的设备,更偏向于进行有针对性的,有预见性的、标准一致的、适用于所有参与者的,而且是可执行的一种事前监管。而《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则更偏向于事后监管。
3、监管也要看边际效应
我们要盯住的永远不是某一个指标的最大化,我们要盯住的是多个指标之间的平衡。换句话说,我们要盯住的是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平衡。任何事情都得有一个度,因为过分的安全、过大的责任也会带来事与愿违的结果。
第一,根据他们的学识、才能、能力,看看能不能避免意外。
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就必然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实质上是违背本法的目的的。【武星军注:湖北当阳市“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一段话,让整个特种设备行业记忆犹新:事故喷嘴虽然是一种流量计,但也是高温高压蒸汽管道的一部分,具有压力管道的全部功能。......质监部门在进行特种设备监管时,对事故喷嘴具备压力管道全部功能这一特性视而不见,以事故喷嘴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为由,机械执行规范标准,对事故喷嘴不检不管,监管严重缺失。】
4、监管本身也需要成本
有人说能不能让政府来担责呢?但你要想想,如果让政府来担责的话,政府能花多少钱、雇佣多少人、使用多少新的技术呢?
比如为了履行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规定,凡是从国外进口的化妆品都要在生产国先销售一年以上。负责统管全国质量安全的官员,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出了问题他们要负责任。但这样的规定并不实际,因为在化妆品的市场新品推出的节奏很快,推出一年以上的产品就已经算是旧产品了,这和这个市场的消费习惯不相符。而且有些化妆品在生产国本身可能是没有市场的。比如美白护肤品,如果生产者是在欧美的话,当地的白人甚至黑人都不用这样的产品,他们不需要美白,怎么能要求他们在当地卖这种美白产品超过一年呢?要求生产者在本国先销售一年的规定,广大真实的消费者会很不习惯,而且收效会很小。
法规要追求的,不是单独某一方责任的最大化,或者单独某一方的成本最小化,而是整个电梯每个环节治理的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也就是说,我们要把整个监管责任在制造、维修保养、管理、使用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做一个合理的分摊,哪些问题谁更善于处理就由谁来处理。
因此上面讲到的避免意外的成本不仅包括,设计成本,制造安装成本,修理保养成本,管理成本,使用成本等,还要包括监管成本。
虽然事前监管的成本更高,但是由于事故发生的概率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乘积较大。因此不得不进行事前监管以满足人民的期望。事前监管如果要求过高,就会直接增加相关的所有成本,阻碍社会的经济发展,从而造成整体社会无谓的损失,所以《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不是越严厉越好。
5、监管要让各个环节权责明确、终纷止争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假设《特种设备安全法》就一条,“电梯生产单位承担电梯活动中的所有责任。”以后有问题有矛盾就找电梯生产商就行了,行不行?当然可以,而且这样的监管对监管部门来说也最省心省力。但是,如果这样电梯生产商就会考虑到责任重大且垄断了安装的市场、维修的市场、维保的市场、甚至管理的市场。在监管的成本下降的同时,社会使用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那时候电梯也许会更安全,但是一定会贵的多。所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可以让各个环节的相关主体分别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然后各自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最终的总成本。
但是各个环节之间的权责界限就需要在事前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否则又会增加事后由于各方的争论的处理成本,终止无谓的纷争。
由于电梯活动的各个环节都会对最终的事故概率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这些环节之间界限在事后又很难分清。因此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特别监管是必要的。
随着电梯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人民对电梯要求的不断提高,目前的监管力量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监管的需求,监管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运用市场的力量提高监管效率以保证监管需求与人民的期望,电梯改革应运而生。
由于监管需求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主体责任落实不理想,所以要利用市场来提升监管效率,提升效率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所以我们可以看到56号文中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电梯改革中检验检测有什么本质区别
1、公用品和私用品
虽然电梯发生事故的概率在逐步减少,但是人们的期望也在逐步提高,因此避免意外的成本需求实际上的并没有明显降低。但是,由于事前监管的成本偏高效率较低,因此为了降低整体社会无谓的损失,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将一部分的事前监管放松,将放松的内容进行权责划明确后推向市场,用检测手段解决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终提升监管效率。
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要求并没有降低,只是监管的方式不同罢了,利用市场的力量提升效率才是最终目的。
检验与检测的关系也有本质的区别:检验是公用品,检测是私用品。这也是政府与市场之间划分的一个判定方法。
公用品和私用品有什么区别呢?
比方说治安,你说这是公用品还是私用品?一个警察站在街上维持治安,他提供的是私用品的服务,还是公用品的服务?
跟警察相对照的是私人保镖,你看私人保镖服务的对象就非常明确。他保一个人就不保其他的人,这时候私人保镖更大程度上是私用品,而不是公用品。
一个检验人员检验电梯,这时候检验人员提供的显然是私用品的服务。
而检测的目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检测服务的对象就非常明确。他检测这一台就不能检测其他的也不管其他的,这时候检测更大程度上是私用品,而不是公用品。
综上所述本次的电梯检验检测改革:
1、电梯的监管方式改革是必要的。
2、监管的要求没有降低,反而更高。
3、将部分事前监管放松改为相对事后监管。
4、事前监管部分有所放宽,检验性质明确、项目减少、周期加长。
5、事后监管的要求由检测市场行为解决制造维修保养单位与使用管理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以后的检验将会更加严格,检测市场靠挂靠卖报告等行为持续的时间取决于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力度,长期来看无法持续。
2、监督与传递
1) 根据56号文中,检验与检测的目的不同:
检验:为加强对电梯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定期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检测:为规范电梯检测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从中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检验是根据特设法制定的监管的延伸,是事前监管的一种体现形式。既然是监管,那么随意超出监管范围的要求则是不允许的。于此同时对于超出检验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事故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监督是标准一致的,但到底该“视而不见”还是“牛栏关猫”一切都应与相关要求为标准。即使在TSG明确要求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供单位负责的前提下还存在有些事故调查报告中称“未发现资料造假”也成为了检验人员的失职,这样的结论尤为不妥。就相当于,不允许要求证明你妈是你妈但是如果事后发现你妈果然不是你妈就对办事人员追责。这也许是检验中最大的风险。
2)检验与检测行为有所不同
检验:2.6 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对电梯实施现场检验,判断各检验项目是否符合附录A~C的要求。
检测:2.3 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检测项目和内容应当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如使用环境、使用频次和时间、故障和事故情况,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情况等)、电梯现场观察情况(如磨损、锈蚀、破损等)和生产单位的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说明进行确定和调整,且不得少于本规则附录A~C设定的项目和内容。
由于检验是一种公用品,是一种监督,因此其必须有统一性也必须是统一性的,不能随意增减的。
而检测则是一种私用品,是一种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所提供的一种市场化的服务,是相对个性化的。本质是提供一种技术信息的传递服务,核心竞争力是信任,即传递信任。
【武星军注:从这个角度去理解检验和检测的区别,很具启发性。同时作者对检验检测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也做了一些预测和思考,我觉得应该引起有关决策者的重视!】
由此可见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更高。而保证检测质量的外界条件,一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二是市场的客户的要求。在市场上,客户的力量是远大于监管的力量的。市场上的交易每时每刻都在发生,而监管人员则远远不足以支撑这样频繁的检查。但是由于现在的检测市场并不是相关主体所需要的,而是强制产生的。因此检测市场的客户其实对检测质量并不敏感,那就只能通过监管来逐步规范。因此检测市场的好坏对监管部门是一种巨大的考验。
初期的检测市场,由于不够成熟,必然会产生劣比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如果检测公司保证检测质量则不会得到市场认可面临较大亏损。如果降低质量则会损失品牌信誉,作为本质是传递信任的公司一旦损失信誉后期也难有较大发展。因此前期检测公司如何在信誉与利润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最大的难点。
三、可能导致改革效果偏差的风险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是一种监督、是公用品,要起到对潜在违规行为的震慑,让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自己的职责,付出应该付出的避免意外的成本的作用。同时又不能过分追求安全,避免社会无谓的损失。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对于违规违法行为设置了必要的处罚机制而保证其起到震慑作用。而事前监督违规行为的成本非常高,所以在经济学或者法律经济学里面,有一个基本的定律,就是每当监督的成本很高的时候,对那些违规行为的惩罚,应该等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除以违规行为被逮住的机会。假设某违规行为所造成损失为10元,被监督部门抓到的几率是1%,那么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应为1000元。
但是由于事前监管中往往损失尚未发生,且有些情况确实不是相关人员的主观故意,因此特设法中的某些处罚条款较为柔和。比如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违法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才能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也充分体现了其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当然这也带来了其他不可控的风险。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
你买了一辆汽车,按照规定每次都4S店进行保养。结果一次审车的过程中发现刹车不合格。你就去4S店进行了维修,付出了一定的维修费用,然后就合格了。他也是同样的情况,还有很多人也是这样的操作。于是就规定凡是审车刹车不合格的,4S店就从你的银行卡上划走相应费用进行维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而不知从何时起,全国很多地方出台相应的政策,检验发现的问题可以直接通过住宅维修资金进行整改,取名应急通道。对于检验当中发现的要求整改的问题可以不用经过业主同意使用住宅维修资金。那这样的规定到底问题出在那里呢?
首先,我们刚刚分析明确了检验其实是一种事前监管,起到监督作用。如果对监督对象不能予以惩罚反而可以让其得利,那么被监督的对象就不会对这样的监督产生敬畏,检验也无法达到威慑作用,起不到该有的目的。
其次,TSG T7001-2009中第三条明确表示,电梯定期检验是对使用单位工作质量的判定。而物业管理办法也明确表示,由于工作质量而导致的问题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但是为什么检验不合格的问题又可以更便捷的使用维修资金呢?这样逻辑不通。
当所有警察抓获的罪犯都会被判无罪且得到帮助,那犯罪事件只会越来越多。所以如果检验的结论可以作为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依据那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一切努力也终将化为乌有。当监管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什么形式上的监管改革都终将无效。
当然,为了维修资金的使用方便当然可以运用一些其他办法,比如北京出台的北京好业主APP,让2/3业主签字更为便捷有效。天津出台的维修资金应急池(物业可以先行使用、1年内补足2/3业主签字等手续即可)。当然也可以让有信誉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发现问题应急使用。但是这里的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设备、需要什么人员、需要什么体系、如何评判、检验检测的方法、结论等如何设置都是另一个体系。申请应急维修资金的检验一定不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当中的检验,虽然叫法可以相同但是由于目的的不同相关要求一定会有较大差异,这都需要相关部门详细制定。
因此无论为了申请维修资金而设置的检验机构是谁,都一定不能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当中的检验机构。否则电梯监督管理的一切努力都将化为泡影,这也是笔者认为的电梯改革最大风险。
当然任何政策,人都是有对策的,我们不能够像改造物理世界那样去设计、去改造电梯相关主体,因为人总是会有反应的,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电梯改革也是为了让电梯相关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则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个博弈的最终结果如何,只有时间能给我们答案了。
再次感谢jinqi的大作,尽管他不方便署名,但我想电梯检验行业的许多人都认识他。电梯检验检测在改革,事业单位在改革,或许到明年一切都会明朗起来。
但是这艘驳船被损坏了以后,在海上漂了足足21个小时,没有人照看,而它上面竟然是装满了美国政府面粉的,那是宝贵的财富。负责绑绳子的卡罗尔公司不知道这艘船那么值钱,旁边的那艘油船也不知道Anna C这么值钱,只有Anna C的主人知道自己船上装的是什么。
所以你看,根据汉德公式,船没有绑好被别的船碰上的机会是有的,P是大于0的,L潜在的损失是巨大的,这两项相乘,预计中的损失是相当巨大的,也就是根据风险概率预算的损失还是相当大的。而要避免这么大的损失,Anna C只要派一个人到船上查看一下,时不时查看一下,不要一整天整整21小时都不去查看,就可以及早地减少损失,甚至是完全避免损失的。
所以汉德公式的条件满足了。也就是说Anna C的主人负有责任,原告人美国政府负有责任。最后的判决是卡罗尔公司不需要对所有的面粉做出赔偿,美国政府要承担相当一部分的责任。
你看有意思的是,在整个案件里面,Anna C的船主或者美国政府,他们本身似乎什么事情都没做错,但恰恰是由于船上的面粉够值钱,潜在的损失够大,法官就判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财富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支付一定的“注意成本”,为避免潜在的损失做适当的预防措施。
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场景改变一下,邻居不仅把我家的墙给打穿了,而且我那墙上正好挂着一幅价值一个亿的名画,这时候邻居要不要付全额的赔偿呢?
你再看汉德公式,这时候邻居把墙打穿的概率是不变的,但是由于我在墙上挂了一幅上亿元的名画,所以潜在的损失却增加了上万倍。
这时候我再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做相当多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的发生也就变得有意义了,汉德公式右面的一项增大了,左边那一项也就相应地增大了。
普通民宅的邻居,怎么知道你在房间里会放一幅上亿元的名画呢?只有我自己知道,所以我有责任,责任还挺大的。这就是汉德公式的含义。
任何一个生产者,当法律给他们分配了一定的责任以后,他们会怎么做呢?他们会依次做以下几件事情:
如果能而且值得这么做的,他们就这么做,这么做的好处大于因为意外所要赔偿的金额他们就赚了。所以法律把责任压到这些人身上,有能力避免意外的人身上,就能以较低的成本减少意外。但是如果责任人事实上是没有能力解决问题、避免意外的话,那他会怎么办?他的一个合理做法是去买保险,让风险分摊给其他人。与此同时,他也可以提高产品的售价,把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重新分摊给所有顾客,让所有顾客一起来承担。第三步,如果他的责任还是太大,既没有办法通过买保险来分摊,也没有办法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来分摊。那么他就会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铤而走险,继续生产,一旦出了事就破产、坐牢;如果他小心谨慎一点,他会做第二个选择:那就是不再生产,完全退出市场。
因此我们要明确,完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也不能让事故的发生降为零,更不应让事故的发生降为零。那并不是该法的最终目的。我们看第一条的时候,不但要看到“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应该注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知道,政府的一个监管部门通常就是几个人,顶多十几个人,你要他们担负起全部的监管责任,他们担负不了。结果往往是他们会颁布一些高度防御性的政策,在消灭事故的同时,把电梯的发展空间也极大地限制了。如果是这样,那就得不偿失了。
在这当中没有谁是完全免责的,也没有谁是负全责的。这样的结果将是一个平等的、协同治理的生态,而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命令体系,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向。
我们说如果有人被小偷偷了东西,他去报警,这个警察帮他把小偷给捉住了,警察这时候帮一个人捉小偷,就不能帮另外一个人捉小偷,这时候警察提供的显然是私用品的服务。
但实际上,有警察在就有威慑力在,他起的作用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犯罪,他在那里,实际上还阻止了很多没有发生的犯罪。其他的人虽然没有直接得到这位警察的帮忙,但实际上是享受了这位警察所提供的服务。所以警察提供的治安服务是一种公用品。
从一个警察在一个具体的时间内,只能为具体的一件案件工作这个事实看,警察看上去像是个私用品,一个人用了别人就不能用了,一件事情上用了别的事情上就不能用了。但实际上,警察所提供的治安服务具有全局性、共享性,别人其实也能够从中获益。所以警察所提供的治安服务其实是公用品。
但实际上,检验结果直接影响着是否能够使用,相关主体是否会得到处罚。他起的作用不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了的违规,他在那里检验,实际上还阻止了很多没有发生的违规,会有相关主体知道如果来检验不符合要求就不能使用甚至可能罚款因而加大其成本的支出。其他的乘客所乘坐的电梯虽然没有直接得到这位检验员的检验,但实际上是享受了这位检验员所提供的服务。所以检验提供的检验服务是一种公用品。
从一个检验员在一个具体的时间内,只能为具体的一台电梯工作这个事实看,检验看上去像是个私用品。但实际上,检验员所提供的检验服务具有全局性、共享性,别人其实也能够从中获益。所以检验员所提供的检验服务其实是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