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刊发了一篇文章《地产公司欠电梯厂家800多万,锁梯,业主不干了!》,电梯在2015年已经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可是地产公司拖欠电梯尾款800多万,电梯厂家无奈停了一部分电梯,但是业主却把厂家给起诉了,更悲剧的是法院认为厂家不能停梯。
如何在合同中规避这种明显电梯公司占理但是法院却不支持的停梯讨钱的事情,有位电梯人给出了意见:
我们也遇到甲方拖欠尾款不给的事情,不过我们都是在合同中约定付清款项后,才办理电梯产权移交,特设法要求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我们理解是办理使用权的移交(可见特设法是多么CD),在此期间,物业可向产权单位租赁电梯使用,产权单位有租或不租的权力。
合同中如果有这个条款,去停梯完全没毛病,直接和业主摊牌了,电梯不租了,让业主去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这个压力一般开发商承受不了。
现实中,不管是电梯设备费还是电梯安装款都很难要。当然也不是这几年才形成了,90年代就存在着电梯款难要的事情。
比如九十年代,某电梯人(现在已经是电梯行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了)就被杭州某电梯厂派到广州去要电梯款,要了一个多星期,才把钱要回来,这也算是比较顺利的了。
未来已来,我们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