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管”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为:“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方主体责任”。
应该说从国家层面对于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依法监管的原则是明确而坚决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并非易事,因为这里既有深刻而复杂的历史原因和制度设计问题,也有现实的困难和障碍。本文仅就现实的困难和障碍做一些阐述和看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电梯监管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力量,有力地促进了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改善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依法监管的氛围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依法监管的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电梯行业反响很强烈,障碍着依法监管的进程,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从目前行业的反映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有法不依。表现在从业单位方面,就是不能依法从业,存在着无证经营和出租、出借许可证现象,有的是企业主不知法、不懂法,违法经营;表现在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方面,就是知法而不按章依法办事。原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特办函[2009]118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反复强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以外的其它材料”,而一些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却仍然将告知当成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纸制材料,并要经过工作人员、科长、主管局长层层审批。还必须提供许可证书以外的材料供审核,而且有的还要求法定代表人去见面,美其名曰:认识一下。深层的意思,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用当下最时髦的词叫“你懂的!”
二是延伸执法。依法监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落实主体责任,而有的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却故意模糊主体责任。凡是处罚使用单位的,对维保公司则一并处罚,理由是维保公司未对使用单位进行督促和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还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比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电梯轿厢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措,而地方条例规定“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而他们竟然能以未督促使用管理单位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所以属于“未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应该接受处罚”,理由荒唐而可笑!
三是乱作为。有的地方监管部门把监管作为一种完成任务和手段,为罚款而监管。部门内定罚款指标,在电梯安全大检查中要求维保单位交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并明确说“你如果觉得你们的维保没问题这个钱就可以不用交”。这算什么?明抢、地地道道的威吓!还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求办理加装IC卡,必须加装UCMP和轿门旁路装置,不知依据何在?还有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按“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办事,对未办理加装IC卡手续一刀切地要求“一律拆除或重新办理加装手续”,而对《<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规定的2014年7月1日施行日前加装IC卡的未能区别对待。
上述情况并不是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全部,但却足以说明如下问题:
一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还不深入,监管队伍中一些人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足,理解有偏差,不知法、不懂法的问题普遍存在。
二是依法监管的观念淡薄。一些人仍习惯于行政命令那一套,把监管当成行使权威的手段,有的甚至把监管作为谋利的机会,私心膨胀。他们利用从业单位不懂法或投机的心理,执法时连蒙带唬,连吼带吓,不择手段逼企业就范,以达到其乱作为的目的。
三是从业者不懂法、不知法。很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的业主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自身的质量安全第一人的责任不明确,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有的违法而不知,有的明知而违法,投机心理比较强,相信有钱能摆平一切。因此不重视依法从业,这也是当前电梯行业混乱的根源所在。
综合上述情况和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当前要实现对电梯行业的依法监管,并非想象那样简单和容易,可以说要走的路还很长。当前最急迫的问题应该是对全行业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从监管者到从业者,必须补上法律法规这一课,使所有相关人都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和依法从业的观念和意识,并贯彻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和从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监管者和从业者的监督及违法行为的严管惩治,充分体现法治的效力,真正在行业内形成依法监管的氛围,推动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水平的提升。
作者:悦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