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2017年质检总局规章制定计划,我局组织拟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讨论,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
联 系 人:马俊
联系电话:010-82260433
电子邮箱:majun@aqsiq.gov.cn
附件: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7年12月26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7)
第二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8-25)
第一节 日常监督检查(8-14)
第二节专项监督检查(15-19)
第三节证后监督检查(20-25)
第三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26-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27)
第二节检查人员和职权(28-33)
第三节检查记录和监察指令(34-36)
第四节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37-42)
第五节检查后续处置(43-48)
第四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49-54)
第五章法律责任(55-57)
第六章 附则(58-60)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证后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特定的特种设备风险或者特殊需要等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者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各级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包括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据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选定检查单位原则】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等有具体规定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结合执行检查部门当年预算、监管力量等,按照抽选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筹管理全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由其部署的专项监督检查与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者县的监管部门,下同)、县级监管部门(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的监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许可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相对人义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节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制定检查计划】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重点,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分级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单位检查实施与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以及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以下简称《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明确的原则提出。
第十条【使用单位检查实施与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年度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以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明确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检查计划设备种类覆盖原则】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时,一般宜覆盖本辖区各种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计划内容及调整规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采用目录式管理,一般须列明被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的月份,并预留出执行概况记录栏,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栏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栏。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应当在执行概况栏中做出记录,并列出调整实施的月份。
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相应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的具体风险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但应当对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判定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以及检查结果等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在用设备抽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抽查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相应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的要求。
第二节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者地区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对特定的单位、设备或者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者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应当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相应部署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在安全检查或者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或者使用单位及其特种设备,存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置。需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部署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三节证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证后监督检查的计划与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的检查重点应当列入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其他列入计划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年度证后监督检查重点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对取证单位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有投诉举报的;
(二)监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中,以及安全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检验、检测中,发现取证单位许可条件可能存在问题,并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其他被检查单位的随机选定制度】除年度证后监督检查重点外,其他列入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被检查单位,由行政许可机关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根据上一年度事故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特种设备种类;
(二)在所有本行政许可机关许可的该种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中随机选定。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及随机选用制度】证后监督检查组成员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人员和列入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家组成,成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应当满足证后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并符合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规则》(暂缺,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验规则》)的具体规定。
证后监督检查组成员的具体名单,应当在符合专业条件的在册人员中,由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部门随机选用。
第二十四条【证后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证后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证后监督检验规则》中,相应证后监督检查项目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证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配合监督检查要求】行政许可机关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下一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证后监督检验规则》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查自纠】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的,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七条【检查程序】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二节检查人员和职权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职责】开展重点时段监督检查的,各级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导、监督和参与。
第三十条【技术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检查。
第三十一条【检查职权】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检查职权配合行使】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配合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权,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补充材料】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应当向检查人员说明理由,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三节检查记录和监察指令
第三十四条【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或者《证后监督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察指令】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出或交由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拒绝签收】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签字或者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四节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强制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的重大问题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在用设备强制】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期间保障安全采取的措施,监管部门可以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暂不实施查封、扣押期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报告程序】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四十条【强制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一条【隐患处置】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整改要求】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现场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节检查后续处置
第四十三条【问题通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系统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严重隐患报告及处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区域性或者系统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第四十五条【通报许可机关及处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部门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行政许可部门接收通报后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对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且将调查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应当撤销、吊销、暂停许可的案件由行政许可部门办理,其他案件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部门和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办理处罚案件可以由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机构负责,其他相关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十七条【移送公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其他问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和作业人员考试等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
第四十九条【信息化建设】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
第五十条【信息化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可以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电子化。
监管部门应当配备便携式信息化终端设备,在检查现场查询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等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宜配备便携式打印设备打印相关文书。
第五十一条【检查装备】监管部门应当配备满足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需要的现场检查执法装备和现场执法用车辆。
第五十二条【安全教育和保障】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为检查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十三条【劳动防护】检查人员应当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在监督检查中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检查人员进入检查现场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了解现场危险、有害因素,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被检查单位应当协助检查人员做好相应的劳动防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经费保障】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所需要的经费应当纳入行政许可或者监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且应当优先充分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履职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约谈。
第五十六条【被检查单位责任】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查所需材料、阻挠检查、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如实表述检查有关的情况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检查、隐瞒情况,造成隐患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纠正而造成事故、不良事件的,被检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七条【案件移送】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工作日自然日】本办法所规定的“日”,除明确指明是工作日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