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7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二审。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作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关少锋说,相较于《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近100处。对于关注度比较高的修改,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物业管理新模式
未来,微信上或许就能参与小区公共事务
一个住宅小区,业主从数百到数千、数万不等,成了业主大会很难召集齐;遇到电梯坏了、房屋漏水等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紧急情况,一些业主在外地没法签字导致“卡壳”……
这些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记者曾接到不少业主建议:在互联网+的时代,物业管理是不是也能引入新模式。例如:建设业主大互联网投票系统、互联网召开业主大会等。
此次,记者发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总则中新增一条:加快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运用社区论坛、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业主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用互联网手段,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还是比较令人期待的。
【关键词】电梯维修
物业未告知业主电梯达到报废条件,最高被罚30万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宣传、张贴电梯使用常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违反规定,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达到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损坏、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物业应先垫付维修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依法缴纳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管理权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但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简化程序,方便业主使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依法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
正常合理使用。同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二是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三是在第六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四是在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电梯、消防等共同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业主公示。
此外,第八十九条规定,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给予处分